公房轉承,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新婚姻法當中針對房產的問題,除了普通的商品房分割作出了規定以外,如果夫妻雙方居住的房子是屬於公產房性質的話,離婚的時候,對公產房的分割,在新婚姻法當中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公房轉成的分割問題是比較麻煩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公房轉承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公房轉承 新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1、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
由於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該房的承租權,因此,無論婚姻關係存續幾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應歸該方享有。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有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婚前一方即已取得公房承租權,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由於這一情況的發生只涉及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因此,不影響公房承租權的歸屬,即這一情況下,承租權仍歸該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在此情況下,把承租權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並判令由該方按照婚後共同償還借款數額的一半給予另一方補償,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且比較合理的一種處置方式。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權,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房屋拆遷時,如果被拆遷入(即公房所有權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入應當對被拆遷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權是在婚後取得,但是這一承租權的取得是據於原有承租權的存在,根據現行法律,該房屋的承租權還是應該歸原享有承租權的一方享有。
5、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屬夫妻共同財產。
6、一方將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這種情況和第4種情況基本一樣,因此,在公房承租權的處置上,也應該是一樣的。其實,在現實中,可能還存在其他類似的情況。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變為了那棟房屋的承租權;或者是這棟房屋的承租權因拆遷變為貨幣;或者其他財產形態,在這些情況下,只要後一種財產形態形成完全是基於原來存在的承租權,則後一形態之下的財產,無論是承租權,或者是貨幣,或者是股票、基金等,都應該歸夫妻一方享有。
7、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使用權歸雙方共有。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給法院以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如果將公房承租權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後果時,可以運用這一條款酌情處理。
公房轉承房產在進行分割的時候,一共有八種情況。比如説是夫妻雙方在婚前均租公房的話在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這種情況下,就是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分割問題十分複雜,大家不能僅僅參考這些法律的規定。在爭奪房產的時候,還是必須要在律師的幫助下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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