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貸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對於企業間的借貸是法律明確禁止的。如果企業之間違反法律的規定進行借貸的,很可能引發借貸糾紛。對於企業間借貸糾紛的處理,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操作。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有關內容。
公司借貸糾紛怎麼處理?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礁曹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複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於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於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併、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係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
(二)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係到借貸關係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三)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一)規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對於企業的借貸糾紛一般只有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在通過法院解決企業間的借貸糾紛需要明確借貸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大小,如果確定了責任範圍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對於企業間的借貸糾紛的其他規定您需要了解的,可以登錄本站網站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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