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離婚訴訟提供什麼材料?
婚姻是兩個人愛情的見證,它既是起點也是終點。但是很多人結婚的時候不夠謹慎,感情不和,最終導致了離婚的結局。離婚的方式有多種,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選擇何種方式是個人的自由,但每種方式都有它們所應遵循的程序。那麼發起離婚訴訟提供什麼材料?下面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發起離婚訴訟提供什麼材料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
二、離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夫妻關係。
當選擇起訴離婚的時候,需要準備一系列的提起訴訟的材料,包括起訴狀、票據以及繳費單等等。離婚一般情況下需要得到夫妻雙方的共同意見,在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才能最終離婚。感情不易,且行且珍惜。以上就是本文對於發起離婚訴訟提供什麼材料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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