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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同債務的維權問答有哪些

在我國企業都是需要訂立的,關於企業合同債務維權的問題我相信有很多朋友都有很多疑問和不理解的地方,下面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企業合同債務的維權問答有哪些吧。

企業合同債務的維權問答有哪些

一、 為何要訂立書面合同?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行為的協議。一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對方作出同意的承諾,合同即可成立。將合同內容落入字裏行間便形成書面合同,其意義在於:

1、書面合同記載着雙方協商一致的產物,可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與責任,為履行合同和解決糾紛奠定基礎;

2、書面合同記載着標的物質量、數量、規格、價款,以及履行時間、地點等內容,是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據;

3、解決糾紛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必須提供證據證實己方主張,書面合同是最有力證據之一。

二、如何訂立書面合同?

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有:

1、使用合同範本。合同範本是為指引當事人訂立合同,國家機關根據交易慣例而制定的示範文本,當事人直接填寫空白條款或者選擇現成條款即可;

2、使用自制合同。當事人可根據企業性質和交易形勢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不僅可提高交易效率,還可預置利己條款,但不得利用合同事先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3、臨時書寫合同。因每筆交易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存在較大差距,臨時書寫合同不失為明智之舉,由律師代為草擬、審查合同則是事半功倍。

三、合同包括那些條款?

合同條款承載着各方權利、義務與責任,意義相當重大!合同內容由當事人自由協商,協商一致後便形成合同條款,一般包括:

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就買賣合同而言,具備1、2、3、5項,合同即可成立,其他條款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適用法定標準。為避免爭議,應力求條款完備、內容簡潔、言語清晰。

四、合同訂立之前,應做那些工作?

為防範交易風險和實現安全營利,合同訂立之前應當做到:

1、認真選擇交易對象,其經濟實力和信譽程度直接決定合同能否順利履行;

2、通過行政機關、網絡報刊、知情人士等渠道,瞭解對方的財產狀況、履約能力、誠信程度;

3、不能輕信信誓旦旦的承諾和夢想一本萬利的生意,獲利極為容易的交易必然暗藏隱患;

4、認真衡量自身履約能力、融資能力和防範風險能力,否則喜簽訂單、苦於履約;

5、向律師諮詢交易的合法性與風險性,違法交易可能勞而無獲或者利益基礎不牢固。

五、如何辨別和證實對方工作人員身份?

企業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屬於職務行為,由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然而發生糾紛時,對方往往否認其與某人之間存在隸屬關係,此人亦資不抵債或逃之夭夭,債權人相當被動。以下策略可以避免此類尷尬:

1、與該人員經濟往來時,應由其所在單位出具授權委託書,明確記載權限範圍與起止日期;

2、該人員簽訂合同或出具收據、欠條時,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

3、出現身份不明情況時,應當通過補充協議、備忘錄、書信、錄音等方式固定此人身份;

4、查看、留存此人身份證、工作證等資料,為必要時向其主張權利奠定基礎。

六、如何預防欠款糾紛?

欠款預防機制應當貫串始終,而不應臨陣磨槍、臨時抱佛腳!企業可以做到:

1、掌握合同起草權,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前提下,預置利己條款;

2、爭取擔保,欠款不能清償時,由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或拍賣、變賣抵押物優先受償;

3、儘量採取先款後貨方式或者先定金後發貨的交易方式,必須採用先貨後款方式的,應當固定和保存交接手續;

4、有證據證實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喪失商業信譽時,應當中止履行,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5、關注債務人財產狀況與變動,為訴前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奠定基礎。

七、擔保有幾種形式?

擔保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措施。方式包括:

1、第三人提供保證,債務不能履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

2、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房屋、車輛、股票、債券,設定抵押或質押,債務不能履行時,以變賣、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3、留置債務人動產迫使其履行相應債務,期滿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以變賣、拍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爭取債務人交付定金,如其違約將喪失定金。

八、企業如何應對欠款糾紛?

追償欠款,令人頭疼心煩、苦不堪言!企業至少應當做到:

1、梳理現有證據能否證實欠款事實,如不能證實,必須補充調查新證據;

2、通過互抵債務、放棄追究違約責任、接受對方生產要素、有價證券、個人物品等方式促成協商與調解;

3、債務人人去樓空時可能涉嫌合同詐騙,應當及時報案並提出民事賠償要求;

4、通過專業調查公司,瞭解債務人的人員、資金、財產等情況,為訴訟奠定基礎;5、向律師尋求對策,其合理化建議有利於欠款清償,必要時可以代理提起訴訟。

九、如何解決“三角債”?

乙欠甲債、丙又欠乙債,三者之間形成“三角債”,當乙不向丙追償債務致使甲的債權不能清償時,甲可以行使代位權,直接向丙主張權利。具體包括:

1、提起代位權訴訟,法院判決丙直接向甲履行清償義務;

2、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禁止丙直接向乙履行債務,防止乙受償後轉移、隱匿財產;

3、未提起代位權訴訟,但執行程序中發現乙對丙享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可以通知丙向甲履行。

十、出具或持有欠條、收據,應注意什麼問題?

欠條與收據是債權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的重要證據,持有人和出具人必須注意:

1、交貨、付款、欠款時必須要求對方出具字體清楚、內容簡潔的書面手續;

2、清償時限屆滿後,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債權人應當及時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以防超過訴訟時效;

3、向對方還款還物時,應當同時收回或銷燬欠條;

4、部分清償或合同變更需要出具新手續時,應當收回原手續,防止二者變成並列關係。

十一、什麼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合同關係消滅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事先約定解除條件的,條件具備時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出現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可以解除合同;

4、一方出現拒絕履行、遲延履行等嚴重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對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根據履行情況與合同性質要求對方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

十二、什麼是合同詐騙?

對方貌似實力雄厚、實則外強中乾,為成功詐騙早已設好圈套,收貨或者取款後資不抵債或銷聲匿跡,受害人應當意識到對方可能涉嫌合同詐騙。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包括: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接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逸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

十三、解決民事糾紛有幾條途徑?

在紛繁複雜的社會關係中,因觀念、道德、利益衝突,與人發生糾紛在所難免。選擇高效、快捷解決途徑實為明智之舉!具體包括: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十四、現行法律對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訴訟時效是權利經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產生權利喪失的制度。《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有以下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是兩年,自知道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計算;

2、身體受到傷害、出售不合格產品未聲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物品丟失或損害四種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

3、因主張權利、對方同意、提起訴訟三種行為引起時效中斷,時效重新計算;

4、超過訴訟時效將喪失勝訴權,債權人應當高度重視。

十五、欠款經過兩年,就不能討要了嗎?

這是對訴訟時效制度的誤解!訴訟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交易雙方簽署對帳單、還款協議,或者一方出具收貨單、借據、欠條等手續只能證實雙方權利義務產生。此時權利尚未受到侵害,訴訟時效自然不能計算,更談不上兩年之後就不能主張權利。但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未履行義務或者明示拒絕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權利人應當及時行使權利,以防訴訟時效超過。

十六、如何蒐集、保存和運用證據?

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故證據意識必須貫串於日常經營活動之中。

1、訂立、履行合同儘量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協議和“君子協定”將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

2、口頭訂立或變更合同後,應當及時採用書信、備忘錄、會議紀要、錄音、錄相等方式補充與完善證據;

3、合同書、欠條、收據等文書資料應當專人整理與保管,防止人事變動導致證據遺失;4、遵循舉證時限,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提交證據材料。

十七、起訴債務糾紛,應當交納多少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至10萬部分按照2.5%;超過10萬至20萬部分按照2%;超過20萬至50萬部分按照1.5%;超過50萬至100萬部分按照1%;超過100萬至200萬部分按照0.9%;超過200萬至500萬部分按照0.8%;超過500萬至1000萬部分按照0.7%;超過1000萬至2000萬部分按照0.6%;超過2000萬部分按照0.5%交納。一審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預交,審理終結時由敗訴方全部或者按比例負擔。

十八、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方拒不履行生效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下問題需要注意:

1、雙方或一方為公民的,應當在1年內申請;雙方均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6個月內申請;

2、遞交執行申請書,由一審法院受理並實施強制執行;

3、交納執行申請費,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的,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4、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有利於判決順利執行。

十九、聘請律師,你清楚以下問題嗎?

幾乎每家企業都曾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和訴訟代理人,但以下問題可否清楚?

1、一定要到正規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事務所、法律研究中心、法律諮詢中心均非正規律師事務所;

2、律師必須持有司法部頒發的“律師執業證”,可以通過當面查驗證件確認,無此證者絕非律師;

3、律師應當認真負責、客觀理性,信誓旦旦、輕許承諾、包攬訴訟的律師與社會閒散人員決對不能輕信,更不能聘請;

4、律師的能力、專業、經驗、態度是決定聘請與否的主要因素,其年齡、級別、頭銜、資歷是次要因素。

二十、律師對企業決策、經營、管理有何益處?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經營決策與解決糾紛無不需要法律指引和調整。而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其知識專業、經驗豐富、技能嫻熟,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可實現營利合法、高效、安全、暢通。服務內容包括:為企業日常經營決策提供法律建議;草擬、審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見書;參與談判、調解、仲裁、訴訟;分析評估交易風險,制定風險防控體系;進行法律培訓、提供所需法律資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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