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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事由有哪些?

一、金融借款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事由有哪些?

金融借款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事由有哪些?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保護。基於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後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於訴訟外主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並無二致。權利人主張權利是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於行使權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作出表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願意履行義務。這種表示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到確定,使訴訟時效失去適用理由,因而使時效中斷。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皆構成認諾。

當事人發出公告的情況下,是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訴訟時效中斷一般是由於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是所作出的義務在履行時發生變動的情況下導致的,公告顯然是使有關義務的履行發生變動的一個因素。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中斷後,應當在再次進行判決後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中止的區別

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和中止的相同之處是,二者都是在時效期間屆滿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發生而產生阻礙訴訟時效完成的效力。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金融借款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方法有很多,一般可以利用債權人發出義務履行變動的情況就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另外,直接起訴金融借款合同違約也就導致訴訟時效中斷。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意義是比較明顯的,可以對訴訟時效已到期的相關案件重新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