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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抵押有什麼風險

民間借貸規範一些的話會要求借款人進行抵押,但是抵押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那麼,民間借貸抵押有什麼風險呢?怎麼防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民間借貸抵押風險的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民間借貸抵押有什麼風險

民間借貸抵押風險防範:

一、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在借款時以住房作為抵押的,應簽定房地產抵押合同,併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僅以口頭約定或將《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交付債權人抵押是存在很大風險的。根據《民法典》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簽訂抵押合同,一但發生法律糾紛,當事人的主張存在法律上的舉證困難,即便到法院訴訟,有時也很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辦理抵押登記,有可能導致抵押無效。

二、第三人以自己的所有的住房為債務人的借款作擔保,也應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併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待抵押登記生效後才能貸款。同時,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也應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反擔保,這樣,才能督促債務人及時還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於債務人的過錯而被查封凍結、強制執行。

三、大部分民間貸款房屋抵押均以自己的住房(許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擔保,這有可能導致事前的約定,甚至債權的不能實現。

2005年1月1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六百八十一條指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目前,銀行紛紛要求債務人提供第二住所證明,但對於民間借貸的當事人來説,操作過程中圖省事,導致不能執行到抵押人作為擔保債務的房產。

因此,提醒民間貸款當事人一定要慎對抵押,充分考慮債權實現的風險。首先,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其次,要查實借款人的房屋狀況,如提供第二住房證明的最好辦理公證;第三,簽署所有的法律文件,併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第四,待抵押登記生效後發放貸款,切記不能先放款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