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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出借人違約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借款合同中出借人違約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違約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1、只能在借款合同上約定的法院起訴,不能在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訴。

2、這種情況,叫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3、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借款中出借人需要注意什麼?

惡意借款是很多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惡意借款人的主要手段就是長期賴賬、借錢不還,他們在將借款揮霍一空後開始躲債,有的甚至在借款人索要時對其毆打、辱罵。這類人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資信狀況差,沒有履行能力,即便是法院判決後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在借款時我們一定要仔細審查,尤其是對不熟悉的借款人,應多瞭解他的品行、還款能力等,切不可聽其片面之言而上當受騙。

三、出借人借款時怎麼審查借款用途?

出借人在借款時應注意審查借款的用途,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債權都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也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有法律效力。例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借款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借款合同也無效。再如,明知對方借款用於賭博、嫖娼、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借,那麼非但該債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出借人還有可能被牽連到犯罪當中。

另外,為了維護市場秩序,法律還規定,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貸有下列情形的應屬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社會非法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等等,以避免非金融機構非法集資融資,保護自然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出借人應儘量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清借款的用途,以便於借款人將借款用於不法活動時,出借人仍能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籤訂借款合同,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應該很好的遵守合同中的每一個約定的條款,做一個遵守合同約定的良好的公民,不僅是便捷了自己更是創造了和諧社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