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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後的債務具體承擔範圍

債務人死後的債務具體承擔範圍
債務人死亡後,能否承擔債務人債務的主要責任人為債務人的配偶和債務人的繼承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應當在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內承擔債務,履行義務;作為債務人的財產繼承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財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債務人的財產繼承的,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不負償還責任”繼承人可以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不負償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