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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債務應由誰承擔

債務人死亡債務應由誰承擔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務人死亡,無親人,無財產,債務應由誰負責?

債務人去世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應當以那人的遺產先行償還債務。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償還後有剩餘的,由繼承人依法繼承;遺產不足以償還的,以遺產數額為限償還,不能償還的部分其繼承人不承擔償還責任。因此,債權人可以主張用債務人名下的存款償還債務。由於房產已在幾年之前過户給女兒,除非債權人能證明該房產過户系債務人為逃避債務無償轉讓、或低價轉讓財產,並在一年之內行使撤銷權,否則,債權人不能要求以該房產抵價抵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