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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有哪些

一、申請支付令

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有哪些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二、訴訟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人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人的意志為轉移。

債權人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後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相關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債權人想要收回欠款的,此時一定要通過合法的途徑進行,而不能採取過激的行為,否則的話就有可能無法要回欠款。而可供選擇的收回欠款的途徑,主要就是申請支付令和訴訟。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選擇,必要時還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