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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如果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不僅可以要求其償還本金,還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延期履行的利息。下面,本站小編下文整理了關於欠款不還的相關法律規定,供大家閲讀。

欠款不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欠款不還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俗話説,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因此,如果我們借了別人的錢,在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一定要及時還錢,否則債權人可能會提起訴訟來強制要求還錢的。要是你有想要深入瞭解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獲得解答。

標籤:欠款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