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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中本金利息的支付順序是怎樣的

一、借款中本金利息的支付順序是怎樣的

借款中本金利息的支付順序是怎樣的

在民間借貸法律實務中我們可以看到借條看到,幾乎所有的借條都沒有對還款是對先還本金還是利息進行約定。對還款方而言,會主張自己還的是本金;而對出借方而言,會主張還的是利息;當然這是針對沒有全額清償本息的情況下而言的。那麼遇到這樣的糾紛,到底該如何處理呢?

法律對還款順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參照其他的法律條文規定,得出先還利息再還本金的結論。《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對於本金的清償沒有任何爭議,本條款從立法上明確了對利息的保護,從這個角度來講應當先還利息再抵充本金,這也符合法律對合法民間借貸保護的精神。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因此,民間借貸中未約定先還本金還是利息如何確定還款順序的,應當先還利息,再抵充本金。

二、為何民事違約金不能超過本金

民事違約金按雙方約定處理,沒有不得超過本金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一般要是當時沒有就借款中的本金利息的支付順序作出約定的話,則就會按照慣例進行確定,這種時候是先支付利息,再支付本金。當然,本身就是無償借貸的話,那麼肯定也就無所謂利息的支付了。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