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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規定利息支付

1.利息支付時間。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內容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2.利息支付數額。
(1)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的情況下,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2)公民之間利息約定的限制。
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僅約定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680條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規定利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