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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據和借據訴訟時效怎麼確認

欠據和借據在法律上是有一定區別的,那麼欠據和借據訴訟時效有沒有區別呢?欠據和借據訴訟時效怎麼確認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欠據和借據的相關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欠據和借據訴訟時效怎麼確認

長期以來,對欠據和借據訴訟時效認識不一,也沒有明晰欠據和借據概念。一般意義上認為欠據和借據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他們之間是有很大區別的。

借據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並給付款項,雙方達成了要約和承諾,由借款人出具借據,出借借款或給付借款之日就是借款合同成立並生效之日。這與一般的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沒有任何區別:約定了給付貨款的時間,時效從約定的時間開始起兩年;沒有約定給付貨款時間的,應從買方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

所以對於借款而言,訴訟時效期間實際上不應也不宜用債權人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方式表達,否則,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款合同和沒有約定給付貨款日期的貨款買賣合同中而言,債權人可以一直找債務人索要借款或者貨款,主張權利,直到進了10年乃至19年後,均可以以不知道債務人會不會履行債務,而不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糾紛之訴,而不超過訴訟時效,這樣顯然違背了訴訟時效的立法原意。因此對合同之訴,訴訟時效應確認為從債權債務形成之日起計算。

而就欠據而言,卻不是一種合同關係,所謂欠”是基於債務人出具欠據前,雙方在經濟往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或者經過結算後,債務人需給付債權人款項,但債務人沒有能力或拒不及時給付的情況下,雙方才達成合意和妥協,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欠據,這種欠”是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欠據僅是一種表明債權債務的憑據,而不能代表合同關係。它實際是對雙方過往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據出具之日就是雙方債權債務形成之日,同時也是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日。

我們可以理解為,出具欠據之日就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欠款,主張權利之時。只是由於債務人暫時不能償還,才沒有及時清結而出具了欠據,故出具欠據之日就是債權人權利受到侵害之日,也是雙方債權債務形成之日,故權利人應該在出具欠據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因約定期限滿後來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二年)。

我國民法對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雖然是考慮到我國民事權益的糾紛大都通過協商來解決,涉訟較少的具體情況,但卻為債權人怠於起訴提供了可能,如債權人可以在兩年訴訟時效屆滿前一天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那麼,訴訟時效從這一天開始又可以重新計算,到了重新計算的時效屆滿的前一天,債權人又可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時效又可重新計算,這樣,債權人可以籍此方式只要累計不超過20年到法院起訴都不會過訴訟時效,這違背訴訟時效的立法本意,故建議對這種情況在法律上設立限制性條款。

標籤:訴訟時效 欠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