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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擔保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借款擔保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借款擔保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説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最高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擔保法解釋》第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規定》規定,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什麼樣的借款擔保無效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未經批准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上文的瞭解,相信您對借款擔保無效的情形都有哪些有了基本的瞭解。如果您對在簽訂借款擔保合同時,不知道如何避免出現上文提到擔保無效清醒地出現,建議您在簽訂擔保合同之前,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債權債務律師。

標籤:擔保 無效 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