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內容?
一、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內容?
(一)已經訂入合同的格式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二)免除其責任
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依照法律應當負有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例如:以格式條款作出的下列免責應屬無效:本店對所銷售的新手機一律不承擔三包責任;消費金額100元以下,謝絕出具發票;存款被人冒領,本行不承擔責任。
(三)加重對方責任
指格式條款含有對方當事人在通常情況下不應當承擔的義務。
例如:規定消費者對不可抗力發生的後果也應承擔責任;規定消費者承擔超乎常理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偷一罰十)。
(四)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指排除對方按照合同的性質通常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
例如: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規定,消費者對受領的具有嚴重瑕疵的標的物只能請求修理或更換,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減少價金,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再如: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只能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而不能提起訴訟或仲裁。
又如:對普通商品規定,商品離櫃,概不退換的格式條款。
二、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説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説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的限制包括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時候,按照通常的理解進行解釋,免除提供格式條款的當事人的主要義務或者排除對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在合同中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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