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撫養棄嬰七年怎樣合法收養?
社會上有個新聞就是一個善意的男子看到路邊的棄嬰後就私下收養了七年,卻在最近被棄嬰的家屬通過起訴判決要回了撫養,那麼,男子撫養棄嬰七年怎樣合法收養?其實該男子想要繼續撫養這名棄嬰就應該在先前就合法辦理好相關的收養手續,而手續只需要男子具備條件後到公安備案後就可到民政局辦理。下面來看看具體內容。
一、男子撫養棄嬰七年怎樣合法收養?
我國《民法典》規定,收養棄嬰的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收養棄嬰:
第一,無子女;
第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第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第四,年滿30週歲。
符合收養條件後收養棄嬰的程序:
1、可以先到發現棄嬰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報案證明;
2、接着到經常居住地的計劃生育部門開具夫妻的生育狀況證明和無子女的證明;
3、同時,還必須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取得該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併到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具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最後持上述證明及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户口簿到棄嬰發現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因此,根據《民法典》和民政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規定,對收養無法查找生父母棄嬰的,民政部門在登記前必須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
憑收養登記證就可到公安機關辦理户口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男子辛苦撫養孩子七年其實已經給他足夠的時間去辦理收養手續的,最後法院判決撫養權歸還給家屬也是有法律依據的,當然如果男子覺得自己的權益被孩子的家屬侵害是可以繼續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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