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個人債務

民事經濟糾紛開庭的程序是什麼?

一、民事經濟糾紛開庭的程序是什麼?

民事經濟糾紛開庭的程序是什麼?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二、開庭多久出判決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作出的裁判製作的法律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上述規定是製作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法律依據。一審裁判文書後,如果雙方都不上訴的話,需要等一審裁判文書生效後,才能申請法院對一審裁判文書進行執行,才能真正地將裁判文書內容落到實處。

對於民事經濟糾紛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的庭審程序來進行的,特別是對於當事人違法的原因而導致侵犯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還需要根據實際涉案的事實後果來追究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