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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經濟糾紛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民事經濟糾紛律師的收費標準,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當事人可以與聘請的律師溝通協商來確定,通常收費方式會根據案件的具體工作內容、工作時間長短、複雜難易程度,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可諮詢當地的律師事務所。

民事經濟糾紛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相關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第八條

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税金確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綜上所述,民事經濟糾紛律師費通常情況下按照案件不同,費用有所不同,並沒有明確的金額,有的律師是全包的,有的律師是按階段收費的不同,有的勝訴後再支付律師費,但是無論那種收費標準,都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