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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經濟糾紛律師費上限多少

一、民事經濟糾紛律師費上限多少

民事經濟糾紛律師費上限多少

民事經濟糾紛律師費一般情況下上限在十萬塊錢。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1、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複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2、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3、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4、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5、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為委託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6、律師調查:按調查事項協商收費。

二、哪些情況下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1、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印發《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2、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費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原告提起的訴訟的律師費用一般是由原告承擔,但是如果是因為對方的過錯導致原告受傷住院,而且不承認自己的錯誤,不願意承擔醫療賠償和生活補助賠償的,那麼請律師起訴的費用可以由被告全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