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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債務的處理

夫妻離婚必然會牽扯到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問題。那麼,在夫妻離婚時,其債務應當如何處理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就夫妻離婚時債務如何處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夫妻離婚時債務的處理

一、夫妻離婚時債務的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加以涉及,並確定由誰分擔。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是,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總之,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承擔,即離婚夫妻各負擔一半。如果有證據證明離婚時的債務是費夫妻共同債務,則由負債務一方用個人財產獨自承擔。在此,區別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是有無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

二、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並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那麼這些債務是怎麼來分擔呢。簡單地説,這和這些企業的性質有關。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定)。

如果遇到雙方經營開辦個體營業執照的生產機構,也對外負有債務,則這時的債務的分擔就是與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釋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户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户,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俗話講:清官難斷家務事,實際上只要是有清楚的事實,結合法律的明確規定,對於婚姻家庭問題是可以依法解決的。以上講的幾點意見,供各位朋友參考,若有其他問題歡迎聯繫,樂於為你解決實際遇到的法律問題。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夫妻離婚是債務如何處理所做的解答。根據上文可知,夫妻離婚是,有些債務可能是夫妻共同債務,有些債務則可能是夫或妻一方個人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用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是夫或妻一方個人債務則由夫或妻一方獨自承擔。需要説明的是,在訴訟離婚時,如果債權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債權人為其主張進行舉證。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您及時聯繫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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