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現實生活中,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行為屢禁不住。由於小摩擦,小矛盾引起的鬥毆行為不計其數。我國法律對尋釁滋事進行了明確的限定,對其也制定了相關的額處罰措施。很多人不清楚何為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尋釁滋事的量刑標準,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當遇到一些從未見過的事情,雖然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 ,但明顯違背公共利益、破壞社會秩序時,即可把此情形作為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其他尋釁滋事罪是兜底條款 不能給準確定義,當遇到一些從未見過的事情雖然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 但明顯違背公共利益時即可把此作為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二、尋釁滋事罪處罰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其他尋釁滋事罪是一種兜底條款。只要是在公共場合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無事生非等情況都可以按照情節嚴重程度歸為尋釁滋事罪。如果在打架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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