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最高院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債務最高院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債權人不能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5、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正當、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的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實施犯罪、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8、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二、如何處理夫妻債務?
1、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其實,我國最高院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個人債務的認定標準還是非常的明確的,但有的時候可能證據收集起來會不盡如人意。但是為了防止有些人通過離婚來逃避自己的債務,在必要的情況下,申請人民法院對夫妻個人和共同債務進行調查取證也是比較可取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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