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時債務的處理是怎樣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償還。司法實踐中,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包含兩種情形:
1、婚前一方個人形成的債務,但用於婚後共同生活,離婚時,夫妻應連帶承擔。
2、婚後一方借債,一般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二)基於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界定標準,只有核實借據所涉債務虛假存在,或並非在婚姻關係期間產生,或者為非法行為產生的,方可確認配偶一方無須擔責。
二、離婚時對方出具了借條怎麼辦
(一)債權人的情況
1、債權人與配偶一方有利害關係的,在特定情況下削弱借據的證明力
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突然向法庭出示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自己的家人、親屬、朋友借款的借據,如果這些借款事宜另一方不知曉,也不認可,不論借款理由發生在離婚前還是離婚時,都是值得質疑的。
借據在“成立”時不為人所知,卻在雙方離婚時突然出現,違背常理是顯而易見的,而借據債權的成立又有助於借款的配偶一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分配和債務承擔中實現獲益和打擊報復配偶另一方的目的。除非債權人或者借款的配偶能充分説明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用途、資金的流向或轉換形式,否則,僅憑旁人的一張借據,一份孤證,缺乏説服力的債權人,也無權要求配偶另一方為虛無的債務承擔責任。
所以,借據出現在特殊時間、配偶一方與債權人的利害關係,一定程度上削弱借據的證明力。借據金額較大,或出借金額超出債權人實際的經濟實力的,更可主張要求債權人出示資金劃撥依據或線索,以便核實及確認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
2、債權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識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除了按照上述規則考量,同時可根據訴訟規則要求證人出庭,以便核實債權人的真實身份和借款事實。
(二)借款性質是否合法
最常見的非法借款如賭博款。一方因賭博欠債,以借據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債務形成方式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護。這可以通過審理過程中對債權人和借款人進行相關訊問予以判斷核實。
實踐中,在離婚前後,案外人將配偶一方列為被告起訴欠款的情景也較為常見,這些案件具有案情相似的普遍性。如,法院受理女方起訴男方離婚得到法院受理後,案外人也將男方列為被告起訴欠款關係,主張借款還債,並出具借條,被告男方予以自認,而女方否認。甚至有些案件案外人不將女方列為被告而只列男方。這裏,提醒律師若代理女方,應及時提醒女方申請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訴訟,以防止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配偶一方持有借據,訴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而另一方確實對借款事宜毫不知情,更不知曉所借款資金去向,恰恰夫妻雙方又處於感情不合、矛盾紛爭時期,另一方自然會質疑這是配偶一方為分取共同財產的策略手段的。這種情形,則需採取相應措施積極應對,以降低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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