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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軍人離婚怎麼分割財產,要去哪個法院起訴

和軍人離婚怎麼分割財產,要去哪個法院起訴

軍婚與一般人的婚姻在法律程序上是不一樣的,不管是結婚離婚都要經過複雜的程序。尤其是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因為涉及到的財產種類比較多,因此也比較容易產生糾紛。那麼在和軍人離婚時該怎麼分割財產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和軍人離婚怎麼分割財產

和軍人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應當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二)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三)住房補貼,就是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二、與軍人離婚去哪個法院起訴

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有現役軍人違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下的前三項行為之一的證據,證明軍人一方犯有嚴重損害夫妻感情、屬屢教不改,不可原諒的錯誤,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必徵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機關駐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並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軍人在軍隊上所得到的一切錢財房產都是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不能看做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住房補貼這一方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這一方面還沒有具體準確的判定,所以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大家在這方面還有什麼疑問歡迎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