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分割新規定是怎樣的
一、離婚債務分割新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是關於離婚時清償債務的一般規定。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清償責任也不相同。
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中包括維持夫妻共同生活、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所負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的責任,這種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第二,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應通過雙方協議確定清償責任;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決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離婚時個人債務清償有哪些
離婚時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債務與夫妻財產一樣,也是區分為了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自然,如果是夫妻個人債務的話,那麼就是由個人單獨承擔,這並不區分夫妻是否離婚。如今,經常出現一方在離婚之前或者離婚過程中,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企圖侵吞對方的財產。顯然這樣的行為肯定是會損害到對方的利益,而我國同時也規定了,由證據表明一方存在這一行為的,那麼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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