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離婚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雙方結婚之後,在共同生活期間會產生共同財產,離婚時,對於這部分共同財產是需要作出處理的,如果雙方未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一致要求法院處理,法院在審理時一般會根據平均分配的原則對財產作出處理。但其他國家的離婚財產分割原則與我國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那新加坡離婚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新加坡離婚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新加坡《婦女憲章》規定,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應平等公正地對婚姻財產進行分割。法院在分割婚姻財產時,應當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
(1)各方在金錢、實物、工作上對取得、增加及維持婚姻財產所做的貢獻;
(2)一方對雙方的共同利益或為子女的利益而欠下的債務或承受的負擔;
(3)子女的需要;
(4)各方對家庭的貢獻,包括操持家務,照顧家庭成員、長者或者其他依靠該家庭的親戚等;
(5)雙方對婚姻財產的歸屬及分割所作的任何協議;
(6)一方對婚姻期間居住的房屋單獨享有的免租佔有或其他福利;
(7)一方對另一方的輔助或支持(物質的或非物質的),包括生意或工作上的輔助或支持。
此外,法院還應考慮與考慮贍養費同樣的因素(前述)。分割財產時,法院可以採取出售婚姻財產、將財產信託給第三方、要求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金錢等方式。法院還可以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候,增加、變更或否決其先前做出婚姻財產的決定或決定的一部分。
二、我國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我國,夫妻離婚時,無論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是否有收入,是否對家庭收入有貢獻,在財產分割時雙方會以平均分配的原則對財產作出處理。但新加坡在分割夫妻財產時並不以平均分割為原則,它還會考慮到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庭財產增加是否作了貢獻,以及貢獻大小來決定可以獲得多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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