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夫妻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的法律規定的情形有幾種

一、夫妻個人債務的法律規定的情形有幾種

夫妻個人債務的法律規定的情形有幾種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本文上述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准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並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現實中不少人慾通過離婚分割財產以達到逃避清償債務的違法目的,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機關還是人民法院,都應當嚴加防範,認真審查,凡有損於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現實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資助方稱其所負的債務經過了對方的同意,但對方否認。這種情況下如果否認一方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法院很可能會判其為共同債務,這是基於夫妻之間特殊的人身關係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考慮的,因為一般來説,外人很難知曉他們之間是否對舉債達成了一致意見,將其認定為共同債務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二、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已經明確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現在問如何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涉及的僅僅是執行問題,其實就是執行共同財產中屬於債務人的份額,首先説明是可以執行的,只要確認是共同財產,只是程序有些複雜,可能需要較多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意思就是可以先查封夫妻共同財產,至於具體執行,可能遇到難題。假如真的查封了,另一方肯定會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先暫停其他處分行為,審查異議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執行會中止;如果異議不成立,會裁定駁回,繼續執行。當然即使駁回異議,另一方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只要其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可能判決不得執行。

當然,不管是駁回異議還是駁回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都是需要足夠證據支持的。在另一方採取這些措施後,法院依程序都是需要審查證據,只要查封的屬於共同財產,那麼一般都是會駁回異議或者駁回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

在具體執行財產時,相對方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享有的份額情況,執行部門會保留其份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一般會執行一半份額。

生活中,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就稱之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是要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但是,並不是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均為夫妻共同債務,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作出進一步的規範解釋。

標籤:法律 夫妻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