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偽造債務的法律規定
為了分割到更多財產,許多準離婚夫妻不惜大動干戈,甚至偽造虛無債務,絲毫不顧昔日夫妻情分。那麼,對於離婚偽造債務現象,我國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下面,隨本站小編來了解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延伸補充:
離婚時應如何處理夫妻債務?
1.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有特殊情況的除外。作為例外情形,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是為結婚所欠或者都已經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此時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主張權利的債權人。
2.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為例外情形,夫妻這方面要提供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從而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務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於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除了前面介紹的當事人離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對此前夫妻共同債務繼續承擔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我國法律有關偽造離婚債務的規定。綜上可知,我國法律是完全不贊同偽造離婚債務這種現象的,不僅在離婚期間完全保護未偽造債務方利益,而且,即是在夫妻離婚後,另一方只要發現對方偽造債務仍然可及時起訴對方。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關於離婚債務的法律知識,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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