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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夫妻共同債務

保證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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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債務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按照上訴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因此當如果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債務人不還債,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負擔保責任代為清償,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擔保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法院對擔保人財產的的執行影響到擔保人的基本家庭生活,則不會執行擔保人相關財產,而對另外的財產可以採取執行措施。

這就是對“夫妻共同債務包哪些,保證人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的解答,關於保證人就債務人的債務向債權人保證的問題,在實際生活中需要留意的是保證人因保證行為產生的債務能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看。因為如果保證人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而該保證人的個人財產很少甚至根本沒有,那麼債權人的債權將得不到實現,所以在審查保證人資格的時候不能漏掉這點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