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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權協議抵押

收回土地使用權協議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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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如何寫

第一部分,應該擬定收回的主體單位名稱和被收回人的名稱。同時標明土地面積及坐落、證號(批文號)、用途,規費繳交情況和抵押查封情況。

第二部分,結合【評估公司】的價值評估,明確補償價格為多少萬元,包括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拆遷補償,以及可能存在的企業職工安置費用。

第三部分,主要被收回人協助履行註銷抵押登記,涉及查封的,應在個工作日內向執行法院申請解除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