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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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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又叫做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處置其財產或權利危害到債權的實現時,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那麼擔保人能否行使撤銷權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擔保人及撤銷權的有關法律知識,在本文中會為您解答上面的問題,請閲讀了解。

一、擔保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一種觀點認為,我國規定將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限定為債權人,僅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擔保人並不屬於債權人的範疇。擔保人只有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方具備債權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説債務人的行為侵害了擔保人的“債權”。因此,擔保人不能成為撤銷權行使的主體。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擔保人對債務人而言,在其未承擔擔保責任之前,雖不享有債權,但擔保人畢竟承擔着財產損失的風險,極有轉化為債權的可能。

而且,根據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債權人在其債權設有擔保時,因其債權不致於因債務人的行為受到損害,不必行使撤銷權,這樣,擔保人的權益就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這對擔保人是極不公正的。同時,《破產法》中賦予擔保人在一定條件下的債權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認定擔保人在特定條件下是能夠行使撤銷權的。

破產法的撤銷權與破產法外的撤銷權是應當區分的,不能援引破產法上的規定來對債權法撤銷權的適用進行推論。不賦予擔保人撤銷行使的主體資格,雖可能會造成擔保人的權利受到損害,但撤銷權旨在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百零二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撤銷權期限有多長

撤銷權的行使以債務人的損害債權的行為為前提,但行使時是否以債權已屆清償期為條件,法律中未明確。

而且,目前大多數國家、大多數學者均主張不以清償期屆至為行使撤銷權之必要。不過問題在於,在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債務人行為對債權的有害性難以處理,是應以現實的可能為標準呢?還是以未來的可能為標準?主張現實可能標準的人認為:如以未來的可能為標準,則有否損害具有不確定性,如果以債務人行為時的眼光推斷清償期屆至時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屆進如推斷失誤則將導致撤銷權行使受礙,不利於債以人的保護。

主張以未來可能為標準的人認為:因債以未屆清償期,而債國人將來有清償可能的情況下,如採現實可能標準要求債國人不免苛刻,是不適當的,應以未來標準為依據。至於未來標準的不確定性問題,並不影響債權人在債以到期時對撤銷權重新行使。同時,也可考慮參照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對這一問題進行補充規定或作出司法解釋。

由上文可知,擔保人能否行使撤銷權現在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擔保人並不屬於債權人的範疇。擔保人只有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方具備債權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説債務人的行為侵害了擔保人的“債權”。因此,擔保人不能成為撤銷權行使的主體。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擔保人對債務人而言,在其未承擔擔保責任之前,雖不享有債權,但擔保人畢竟承擔着財產損失的風險,極有轉化為債權的可能。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