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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連帶責任保證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法律3.01W
對連帶責任保證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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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是否具有抗辯權?

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的抗辯理由,只是基於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喪失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人同主債務人一樣享有法律規定的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抗辯權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⑴基於主合同享有的抗辯權;⑵基於保證合同享有的抗辯權;⑶專屬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