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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款轉化為借款

甘肅省西和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投資款轉化為借款

(2020)甘1225民初1068號

案情簡介:2018年9月9日,原告與被告達成《店鋪股份、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被告將其經營的位於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長興XX“十八皇官”酒吧百分之五十的股權以價格70000元人民幣轉讓給原告。原告按照《店鋪股份。殷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向被告履行了付款義務。之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十八皇官”酒吧轉讓給他人,所得轉讓款據為己有。2019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還款計劃書》,承諾於2019年11月27日前向原告返還77000元,在《還款計劃書》中約定,如不能按期支付77000元,被告將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為保證該筆債務的履行,被告的朋友張X為該筆債務的擔保人。期間被告馮XX陸續向原告返還14100元,剩餘 62900元至今未付。現該債務展行期限已屆滿,被告未能按照《還款計劃書》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現要求:1、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還原告62900元轉讓款,並承擔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的逾期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一)、原告身份證複印件,用於證明原告主體資格適格;(二)、《店鋪股份、股權轉讓協議書》、光盤一份,用於證明被告馮XX將其經營的“十八皇官”酒吧百分之五十的股權以7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原告的事實。(三)、《還款計劃書》、光盤一份,用於證明被告馮XX將“十八皇宮”酒吧私自轉讓給他人後,被告馮XX與原告達成《還款計劃書》,同時作為對原告的補償,被告馮XX自願向原告償還77000元的事實。同時證明被告張XX為該筆貸款橫擔擔保責任的事實。(四)、支付寶賬單詳情,用於證明原告與被告馮XX在簽訂《還款計劃書》之後,被告馮XX陸續向原告支付了14100元,剩餘62900元未支付的事實。(五)、原告與擔保人張XX的聊天記錄,用於證明張XX認可其擔保責任的事實,且未超過擔保期限。

法院對於原告提交的上述五組證據,均予彩信。判決:一、由被告在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投資款62900元,並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承擔自2019年11月27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由被告張X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標籤:轉化 借款 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