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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款能否轉為借款?

案件經過

投資款能否轉為借款?

2018年5月,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夫婦合夥做二手車生意,原告投資30萬元,雙方約定用店鋪所有訂單營業額的百分之三為報酬,付款時間為每月8號,投資期限為三年,期滿後劉某夫婦返還原告30萬元投資款。

2019年初,因雙方不合,且經營狀況不佳,原告欲退出投資,想要劉某夫婦立即返還所有投資款。於是,原告以終止合作為由,要求劉某夫婦出具借條,確定劉某夫婦在2018年5月向李某借到30萬元,約定借款月利率為1%,自2019年5月開始計息。李某收到劉某夫婦出具的借條後,便將劉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本金30萬元,並按照借條約定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夫婦起初做合夥生意,從銀行轉賬憑證可以認定原告李某實際出資30萬元,後雙方經過結算,協商同意對李某的投資款轉為借款,致使所涉法律關係發生了轉化,將投資行為轉化為借貸行為。被告劉某夫婦向李某出具了借條,並均簽字確認該借款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並且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劉某夫婦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實踐指導

1、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首先要審查的基本事實就是借貸關係是否存在,出借人對實際發生的出借行為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劉某夫婦出具借條後,李某未履行出具出借義務,其應對借款是否是投資款轉化而來履行證明義務。

2、借款協議註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而借款協議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本案中,原告要求劉某夫婦出具借條,借條中約定還款付息,但未約定還款期限,意味着李某可以隨時要求劉某夫婦返還30萬元借款本金和利息。

3、借貸與投資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款可以變更為借款:

①雙方之間協商一致。

②投資款轉化為借款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

③轉讓為借款所約定的利率沒有超過法定的標準

標籤:借款 轉為 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