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有哪些?
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有哪些?
主要有訴訟方式、徑行方式兩種方式。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
1、以徑行方式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系代位行使債務人現有的權利,因其是“本來事態的重申”,對於債務人及第三人影響不大,故此法律對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同時,這種直接行使的方式便於操作、減少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從立法上來看,代位權同其它大多數民事權利一樣,可以通過訴訟和徑行兩種方式行使。採取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並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以裁判上之行使為必要,在裁判外也可以行使。
2、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
為了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而任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在行使過程中爭議的產生,保證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能在各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故此應該設立嚴格的法律程序,規定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對於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債權事項和債務處理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債務責任的,那麼就不存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而定,不清楚的聘請律師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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