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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簽訂抵押

房屋合同簽訂抵押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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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簽訂後可以違約嗎

可以。但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徵,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徵。這主要表現為:
(1)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2)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3)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4)房屋買賣合同屬於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