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擔保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
依據法律規定,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在司法實踐中,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有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按印,或者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等。
二、為他人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如期還款,擔保人的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債務人不能如約承擔責任時,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以及擔保人主張責任,擔保分為人保和物保,擔保人就是所謂的人保,在人保和物保同時存在的情況下,人保承擔除物保以外的擔保責任。債權人自願放棄部分債務的,擔保人在債權人放棄部分內免除擔保責任。
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責任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承擔債務時,債權人方可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連帶擔保責任是指,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和擔保人中一方或兩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但是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都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範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債權人自願放棄部分權利的,擔保人在放棄部分內免除擔保責任。
三、在擔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擔保的債權債務變更,擔保人的保證責任
依據《擔保法》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四、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否中斷或中止?保證期間的屆滿,會產生何種法律效力
保證期限屬於《擔保法》中一項複雜的法律制度,依據《擔保法》,擔保期限按照合同約定以及法律規定: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人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五、擔保人提供物保,債務人和債權人卻惡意竄通取得擔保物,擔保的效力如何?擔保人的權益該如何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況下,擔保合同無效,並且擔保人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因此而喪失所有權的,可以訴訟主張合同無效,變更所有權,並要求債權人以及債務人承擔該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失。
擔保人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雙方串通,騙擔保人提供擔保或者是當事人對擔保人採取了欺詐威脅等一些手段,那麼擔保人是可以不用承擔擔保責任的,其他情況,擔保人必須承擔擔保責任,所有擔保人要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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