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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關鍵的區別在於:抵押不需要佔有抵押物,只需要在相關部門登記即可;而質押需要轉移質物(只能為動產)的佔有,否則便不是質權。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二、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有哪些?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三、抵押權的種類有哪些?

抵押權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於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佔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

2、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並不意味着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動產抵押的特徵仍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否則將與質押無異。

3、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對於何種權利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物,一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可供抵押的權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

綜上所述,在民間抵押中,會涉及到抵押權及質權,兩者存在一定聯繫,都是為了實現債權。兩者的區別主要是是否需要抵押物的佔用。抵押權的實現不用轉移佔用動產,而質權必須要對抵押物進行佔用。另外,質押的範圍比抵押要廣一些,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標籤:抵押權 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