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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的法律後果

擔保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因為你不僅要熟悉被擔保人的一切還要具有擔保的能力,如果出現了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的情況該怎麼辦呢?如果擔保責任約定不明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本站小編將為您解除疑惑。

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的法律後果

一、擔保責任約定不明的法律後果

依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則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責任。在保證人承當保證方式中,連帶責任保證對於保證人而言是一種較重的責任,債務人和保證人的責任沒有先後之別,只要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共同承當債務,保證人不能以債權人未先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而拒絕履行其保證責任;相比較而言,一般保證的責任較小,所以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採用“一般保證”這種保證方式時,必須是明確約定,即需要出現“一般保證”的字眼。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從上述規定中不難判斷,借條上寫明的保證條款即“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時還款,擔保人必須按期如數還款”字樣,這裏的“不能”,不是債務人沒有能力履行義務,應是債務到期後債務人和擔保人消極地“不”履行還款義務,其實質仍表現為債務人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還款義務。因此,從對兩種保證方式的實質審查判斷,本案當事人提供的系連帶責任保證。被告二應當對原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因此,本律師建議擔保經濟活動中,保證人務必在保證協議上明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種方式的不同在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人事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債務不具有補充性,而具有賠償性,保證人亦無先訴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三、保證責任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了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採取推定為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如最高人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規定就是一般保證責任。有的國家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適用於連帶債務,如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連帶責任又以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成立要件。而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上述是推定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看了我們上面的歸納之後,不知您對擔保責任約定不明這一事項的印象有沒有加深。綜上可得,約定不明時,保證責任可能存在兩種情況,即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如果牽扯的利益關係較為複雜,我們建議在擔保之前或是發現擔保責任約定不明之後及時聯繫相關律師。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