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委託的法律後果和責任承擔是什麼?
一、轉委託的法律後果和責任承擔是什麼?
轉委託的法律後果和責任承擔是:被委託人以及委託人本人需要共同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轉委託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託給他人行使的行為。其中,接受轉委託的人叫做復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應地,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並向其轉授代理權的權利稱為復任權。從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總體講,稱做復代理關係。
二、轉委託的相關內容拓展
(1)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復代理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復代理必須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徵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轉委託,應在事先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與被代理人聯繫,詢問其意見。詢問是應把轉委託的理由、復代理人的情況、轉委託的代理權限、轉委託的時間與地點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進行轉委託,否則不能進行轉委託。代理人擅自轉委託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3)確因情況緊急而來不及告訴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進行轉委託,事後將轉委託的情況及時告訴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對事後才被告知的轉委託,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則取得與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則轉委託不能成立,代理人應對轉委託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但代理人如能證明轉委託是因緊急情況,來不及徵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則被代理人不能拒絕轉委託,必須對其予以承認。
(4)轉委託在正常情況下,應該辦理轉託手續。若因代理人轉託不明,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後,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損失,復代理人有過錯的,應負連帶責任。
轉委託就意味着涉及到兩方當事人,雙方構成委託關係必須要簽署一份受到法律保護且合法全面的委託協議或者委託合同,其中需要對於可能會出現各項風險進行明確的體現,並且責任承擔的風險與比例也應當按照實際情況體現,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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