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拆借資金導致主合同無效誰承擔責任
資金拆借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頭寸資金的信用活動。非法資金拆借是不合法的,也存在很多法律風險,那麼非法拆借資金導致主合同無效誰承擔責任呢?請閲讀下面的案例分析進行了解。
【案情】
某農工商聯合總公司與某藥業公司經協商簽訂了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農工商總公司向藥業公司提供流動資金借款263萬元,借款期限3個月。同時,為擔保藥業公司能如期還款,某生物科技公司對藥業公司的上述借款以自己在某有限責任公司內55%的股份向農工商總公司提供了質押擔保,但沒有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將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合同簽訂後,農工商總公司按約向藥業公司提供了借款。借款期限屆滿後,藥業公司沒能如約還款。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況下,農工商總公司向法院起訴生物科技公司,要求實現對生物科技公司的質權。
【分歧意見】
農工商總公司與藥業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違反了國家關於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貸款業務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合同無效。生物科技公司與農工商總公司之間的質押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也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所以,對農工商總公司要求實現質權的請求,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對此,合議庭沒有異議。生物科技公司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對其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合議庭產生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作為擔保人的生物科技公司明知農工商總公司與藥業公司屬非法借貸,仍提供擔保,其行為與債權人的損失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生物科技公司雖然向農工商總公司作出了質押擔保的意思表示,但雙方並沒有將質押的股份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所以雙方的質押合同無效,質押合同無效應視為生物科技公司沒有提供擔保,所以,其對農工商總公司的損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分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由此可以看出,在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也就是説,如果擔保人在締約過程中不知道存在主合同無效的事實情況,就不承擔民事責任。這裏所説的不知道只針對不知道主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真實意圖和做法的事實因素,而不包括不知道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為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是公開頒佈的,不論當事人是否知道,都應視為應當知道。同時,對當事人是否明知主合同存在無效的事實因素,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僅憑一方的陳述就加以認定。
擔保人在明知主合同內容違反了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仍予以擔保的,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此種情況下,主合同當事人和擔保人雖都有過錯,但擔保人過錯較輕,因此,法律規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這並不是説每個擔保人就應絕對承擔不能清償部分的1/3,而是説要根據擔保人過錯程度的大小以1/3為限予以確定。本案中,生物科技公司明知企業之間不得拆借資金,還為藥業公司提供擔保,存在過錯,應按上述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關於生物科技公司和農工商總公司沒有將質押的股份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的問題,筆者認為,雙方所訂立的質押合同雖然沒有履行法定的生效手續,但並不能否認雙方的擔保關係已經成立,如果主合同有效,此擔保合同應屬效力待定,可以採取補救措施使其生效。但就是因為主合同本身存在無效的法定條件,即使擔保合同取得了法定的生效條件也屬無效合同。因此,生物科技公司對自己已做出的擔保行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作為債權人,農工商總公司可先行向藥業公司主張權利,在藥業公司不能全部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再向生物科技公司主張賠償。農工商總公司也可向藥業公司和生物科技公司同時主張權利,要求藥業公司返還借款,生物科技公司在藥業公司不能返還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但農工商總公司絕不能直接向生物科技公司主張賠償,因為依法,生物科技公司賠償的範圍是以藥業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為限確定的,在藥業公司沒有履行義務前,此範圍無法確定。
由上文可知,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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