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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設立抵押權?

一、如何設立抵押權?

如何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範圍。

雖然抵押合同的成立需要書面訂立,口頭約定是不行的,但是,假如抵押人做出了履行口頭約定的行為,也可以認定為抵押合同成立,比如:債務到期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我們也認為抵押合同成立了。

二、不得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流通)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兩種例外情形:(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但在未來仍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此種情形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設。但是需要注意,擔保法解釋第5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抵押是處分行為,此種情形是由於處分權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此種情形所有人喪失了處分權)

6.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7.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但農作物抵押有效。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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