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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存在抵押擔保

主債務存在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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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繼續有效嗎


擔保合同系主合同的從合同,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是根據主合同的內容及相關情況而自願作出意思表示的,主合同內容的變化,有可能改變擔保人據以訂立擔保合同的基礎,如讓擔保人承擔超出其訂立擔保合同時所承諾的責任範圍內的責任,必然損害擔保人的權益,同時也缺乏法理基礎和法律根據;但是不能就此認為未經擔保人同意主合同內容的任何變動均導致該後果。如有些主合同的變化對擔保人的權益沒有任何不利影響,甚至減輕了擔保人的責任,在此情況下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對債權人有失公正。

現在,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這種情況下雖然未加重擔保人的義務,但在計算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時應當注意一個問題。《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計算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時對擔保人來説仍應從原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債權人應在該訴訟時效完成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從延長後的履行期限屆滿後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亦向後順延,則有可能加大擔保人的風險責任,這種風險責任是擔保人不應承擔的。

由此看來,抵押擔保主要是以物為擔保,來保證債權人的權益。此外,主債務履行期限延長抵押擔保是否有效的關鍵在於保證人是否同意。如果保證人並沒有同意債務人與債權人延長主債務履行期,那麼,就保證人而言保證期間並沒有改變。如果您還有什麼這方面的問題,歡迎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