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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上房屋抵押

劃撥土地上房屋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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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其立法目的在於通過對劃撥土地流轉的限制,防止國家利益受損。同時為兼顧維護市場交易正常進行,有條件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同效力予以甄別認定。故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房產買賣協議認定無效;而如果獲得批准,在補交土地出讓金之後,此時訟爭房產買賣協議書雖涉及劃撥用地上房產的轉讓,但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認定有效,可以協助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我國《物權法》第137條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這是以基本民事立法的形式對劃撥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立法態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第1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得轉讓的,這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是屬於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如果違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應當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