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債權的保全是可以的嗎?
一、到期債權的保全是可以的嗎?
1、到期債權的保全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05條:“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2、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08條:“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債權保全的申請條件有哪些
1、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這裏有兩層含義:一是債務人所實際佔有和支配的貨幣和物資,客觀上不能滿足或不足以滿足保全請求;二是債務人雖然有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這些資產雖能查封,但變賣時可能無人願買或者為了使債務人能維持正常生活或生產必需,又不宜拍賣或變賣其固定資產和其他流動資產的,均可理解為不能滿足保全請求。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其債權是已到清償期。對於尚未到期的債權,因處於不確定狀態,若此時便進行債權保全,依據不足,對債務人也顯示公平。所謂對待給付義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相有給付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債權債務關係不確定,不宜對債務人債權採取保全措施。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必須真實、合法。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全部無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應由債權人提出申請。如果債權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則不能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保全。這樣,不僅能防止債務人消極地行使債權,而且能防止少數法院濫用債權保全措施,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只有是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下,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的債權保全請求會被受理,這裏的條件包括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履行給付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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