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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到期債權的期限

保全到期債權的期限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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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到期債權到底該如何進行?

當然可以了,訴訟保全到期債權問題是個難點。

訴訟保全的方式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採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説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訴訟保全到期債權怎麼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明確了對到期債權的執行程序。這裏所説的到期債權,沒有明確是否包括已經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但也沒有將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法院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均應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執行,給第三人留出15天的異議期。若第三人針對法院的《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提出異議,法院不得進行審查,對到期債權的執行就此應予中止。

這主要是考慮到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沒有訴權,如果法院繼續執行可能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但這並不是説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查封,因為這樣做可能會使被執行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鑽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法院不得審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對到期債權的查封,那麼第三人就可以轉移財產,這樣法院對到期債權的保全就會流於形式,沒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於執行目的,也浪費了司法資源。

但申請執行人也不必束手無策,法院可以建議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訴訟保全的到期債權進行確權,然後對確認的債權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