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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利承諾書的效力認定

讓利承諾書一般會出現在工程施工的構成中,它是建築工程施工方與相關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實質上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種類。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讓利承諾書的效力是怎麼認定的?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讓利承諾書的效力認定

讓利承諾書的效力認定

讓利承諾書本質上是“黑合同”,是無效的讓利承諾。建設工程“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它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的兩份或兩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通常把經過招投標並經備案的正式合同稱為“白合同”,把實際履行的協議或補充協議稱為“黑合同”。

讓利承諾書的效力的法律依據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6 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21條之規定,招標人(發包人)與中標人(承包人)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中標人單方出具讓利承諾書,承諾對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讓利,該讓利承諾書構成對工程價款的實質性變更,該承諾書無效,不產生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司法解釋》第21條將“黑合同”表述為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給人造成一種誤解,即另行訂立的“黑合同”必須是具備全部施工合同內容的比較完備的建設施工合同。

而在實踐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標之後簽訂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協議、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讓利承諾書的形式表現出來。實踐中也出現了個別法院以這些協議、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或讓利承諾書不是建設施工合同為由,而不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情況。具體到本案涉及的讓利承諾書,我們認為,雖然承包人出具讓利承諾書的行為是單方民事行為,但發包人對此予以接受認可,便形成了合意,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從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承包人發出承諾,發包人接受承諾的過程,使承諾書的內容變成了家方合意,形成完備的合同形式。該承諾書記載的內容因與中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冷同不一致而成為“黑合同”。

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雙方形成合意,對“白合同”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期限或違約責任任一方面進行了實質性變巨,就構成與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法院不認可其效力,應以備案幽中標合同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所以,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讓利承諾書的效力都是直接認定為無效的。對於讓利承諾書,其實就是建築工程的當事人直接無視法律的規定,以陰陽合同的形式樣掩飾法律禁止的規定。小編提醒不論在什麼領域一定要認真遵守法律規定,不要有僥倖心理,否則最終會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