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可否中斷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對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正確理解問題。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有人認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會中斷,即任何情況下都不發生中斷,也即訴訟時效只有三年,超過三年即為超過連帶責任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事實上,這種理解斷章取義,不符合法律條文的正確理解方法。該條文着眼於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及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下,對於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所產生的不同法律後果和影響。因為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最根本區別在於,連帶責任保證人責任和義務較重,對債權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假如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則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引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其次,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既然定位於訴訟時效,就應當適用民法所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關於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同時向債務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了權利,那麼主債務與連帶責任保證債務是訴訟時效同時發生中斷。
二、保證合同的具體內容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稱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着直接的關係。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4、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範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保證合同也是屬於書面合同的一種訴訟時效,在一些特定事宜的情況下也是可以中斷的,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本就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在主張了相關的權利之後保證責任和主債務責任就有可能被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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