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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擔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債權擔保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保證《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二、抵押《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3條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三、動產質押《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3條規定,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權利質押1、依據《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有:(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五、留置《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2條規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六、定金《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標籤:擔保 債權